出口商品在报验时,一般应提供外贸合同(或售货确认书及函电)、信用证原本的复印件或副本,必要时提供原本。合同如果有补充协议的要提供补充的协议书;合同、信用证有更改,要提供合同、信用证的修改书或更改的函电。 对订有贸易合同而采取记帐方式结算的,各外贸进出口公司每年一次将合同副本送交商检机构.申请检验时,只在申请单上填明合同号即可,不必每批附交合同副本。 凡属危险或法定检验范围内的商品,在申请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卫生检验时,提交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口商品包装性能检验合格单证,商检机构凭此受理上述报验手续。 (1)申请重量/数量鉴定的,应交附重量明细单、装箱单等资料。 (2)申请积载鉴定、监视装载的,应提供配载图、配载计划等资料。 (3)申请出口商品包装使用鉴定的,应交附商检机构签发的包装性能检验合格单。 (4)申请委托检验时,报验人应填写“委托检验申请单”并提交检验样品、检验和方法。国外委托人在办理委托检验手续时还应提供有关函电、资料。 (5)凭此成交的商品,须提供经国外买方确认,双方签封或合同,信用证已明确须经商检机构签封的样品.临时看样成交的商品,申请人还将样品的编号,号码送交商检机构一份。对于服装、纺织品、皮鞋、工艺品等商品,在报验时还应提交文字表达不了的样卡、色卡或实物样品。 (6)属于向商检机构办理卫生注册和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的商品,报验时提供商检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证书或出口质量许可证编号和厂检合格单。冷冻、水产、畜产品和罐头食品等须办理卫生时,交附商检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证书和厂检合格单。 (7)经发运地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商品,需在口岸申请换证的,交附发运地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简称“换证凭单”)正本。 (8)经生产经营部门检验的,应提交其检验结果单。 (9)检验不合格,经返工整理后申请重新检验的,应交附原来的商检机构签发的不合格通知单和返工整理记录。